摘要

在我国农村生产力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环境利益冲突日益凸显。实体上农村环境法律的缺乏和程序上环境利益冲突法律解决机制的疲弱是其背后的深层制度原因。在当今建设和谐农村的新时代,应当以行政处理、信访、协商等非诉机制为重心,对农村环境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机制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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