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语境下,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推出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服务"三农",纾解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之痹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以达致民营银行发展之功效。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考量,监管层在设计村镇银行设立制度时是以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民间资本采取了审慎的限制,并且在政策端亦曾出现过摇摆。重构村镇银行设立法律制度,理念上应倡导私法自治,兼顾政府适当干预,平等对待所有出资人,以彰显公平正义;内容上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设立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之协同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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