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大量企业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替代《劳动合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和预防的必备条款,以减轻甚至变相逃避相关责任,或者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本文针对企业的这种做法从契约关系角度提出法律分析,阐述在《劳动合同》中设立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和防护的责任条款的必要性,为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和监督提出一定的思考。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