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其活力与竞争能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的数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具有构成的复杂性、监管的缺位性、退出的随意性以及盈余分配的不透明性等固有缺陷。这种缺陷绝非通过行业或者企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最低资本金,建立吸引外部资金投入的灵活机制,提高合作组织的资金实力;大力强化盈余分配制度,增强利益分配机制的吸引力,提高合作社的积累能力;适当限制成员退社,增强资产的稳定性;通过对资金扶持对象严格审查与考核、严格外部监督,规范国家扶持资金发放等措施,改善农民专业合社资产弱化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