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的物权和债权理论难以收纳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权利保护的客体,但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而成为财产权的新类别。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合法属性,因而具有继承性。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明确法律依据,网络服务协议和隐私权保护又限制甚至排除了继承。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障碍的可行性路径包括修法、司法解释、第三方监督和公证等法律手段,并可辅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