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幼儿年龄虽然小,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幼儿依法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各项合法权利。幼儿园往往在不经意间或不懂法的情况下侵犯幼儿的合法权利,被幼儿的监护人"告上一状"。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