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民社会的建立,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在解决公共品生产资金不足、提高公共品的使用效率以及提升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国外非营利组织在供应农业生产生活资料、提供技术销售服务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然而,在我国,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却存在着供给规模偏小、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身造血功能较弱等问题。因此,要增强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准公共产品的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努力增强其供给能力、拓宽供给渠道、创新供给形式和优化供给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