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刑诉法规定,审查起诉时间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上世纪80年代 “严打”期间,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诉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时间的限制。1979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被随后3次修订的刑诉法所吸纳。2012年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因此,需重新认识“羁押”的含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分别为1年和6个月的规定,忽略了这两种强制措施对人身和自由的限制以及刑诉法设定审查起诉时间的要义。以强制措施种类设定审查时间,混同了强制措施与审查起诉之间的性质、角色定位、工作内容的差异。秉承公诉行为的程序性和可控性、效率原则以及正确理解和适用案-件比,应当恪守刑诉法关于审查起诉法定期限。

  • 出版日期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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