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建议将第20条中的处罚对象"直接责任人员"删去,并单独增加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删去《草案》第22条(醉酒驾车和飚车)、第31条(虚开一般发票)、第33条(持有伪造的发票)和第39条(欠薪不付)的内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删去刑法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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