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相较于破产清算,存在时间长、主体多的特点,笔者通过本文分析,认为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申报时间应限定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前;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按"同类债权"清偿并非强制性要求,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恶意逾期申报的债权应被排除在按"同类债权"清偿的对象之列;补充申报的费用可参照破产清算的规定执行;预留偿债资金问题应充分尊重重整或和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协商结果,不应完全否定其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价值。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