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法律形式确下来,使该制度从含义不明晰的司法解释发展成为成熟的法律规则,为其在司法裁判中被有效适用提供了基础。但不可忽略的是,该制度动摇了传统的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理念,成为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例外。本文通过理清公司法人制度发展之脉络,着重分析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运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