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中对买卖合同物之瑕疵判断标准的规定虽然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法律概念不周延、判断条文分布散乱、判断体系不统一、判断标准缺乏合理适用顺序等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法上物之瑕疵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德国法中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体系为借鉴,对我国物之瑕疵认定标准的法律术语、物之瑕疵认定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及其顺位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分析,以期我国物之瑕疵判断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