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有制的效率是否为最高效率是马克思制度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冲突之一。两种制度思想在分析制度效率时,过多地关注于制度本身与产权的归属,而较少研究制度的组织形式在制度效率中的作用和制度的适用范围。私有制的组织形式才是私有制效率的决定因素。公有制与私有制不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所有权制度组织形式的创新是提高制度效率的关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