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人工智能已可以通过深度思考及自我学习创造出各种文学艺术作品,但现有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现有学界理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学说可分为独立人格权说、邻接权说及孳息说。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和外在表达性,所以具有可版权性。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可以构建“作者-著作权人”的二元主体结构,同时根据人工智能程序编写者、程序测试者、人工智能投资者、人工智能终端所有者及操作者不同的智力贡献,将其纳入动态的权利主体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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