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人在设押后继续经营抵押财产,这种制度设计在发挥物的担保价值的同时充分利用抵押物的经营价值,但却为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带来风险。我国《物权法》虽然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但由于对抵押人设押后处分抵押物的权利限制较少,未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充分关注,导致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也是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在我国真正发挥浮动抵押的制度功能,有必要借鉴国外浮动抵押制度立法的经验,在便于抵押人融资的同时,完善浮动抵押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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