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不一。因此,对混合主体共同贪污问题进行正确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身份的连带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部分及时空条件方面具有构成贪污罪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同时,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特殊性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具有分别定罪量刑情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明晰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与盗窃罪、贪污罪犯罪圈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