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短刑犯在所有判处自由刑的罪犯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一般认为,短刑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较容易改造,因此他们也应当更容易获得减刑的机会。实践中短刑犯获得减刑的比例却低于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所获得减刑的比例,并且短刑犯的减刑幅度也较小。短刑犯不易获得减刑的主要原因是犯人送达监狱后的减刑考察时间不足,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成因涉及多个方面。应当通过构建监所联合考察制度来完善短刑犯的减刑。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