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渎职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1997年刑法全面修改时有意为之的立法革新举措,在良善的立法用意之外还有适应社会转型的重要考量。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概念本身无法与渎职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现实国情相匹配,有权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实需要的同时,也撕裂了概念本身内涵与外延的联系,而且也并没有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在渎职罪法网日趋细密的大背景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迟早要退出刑法的舞台,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必须对其解释的扩大保持必要的克制,否则必将走向刑事法治的反面。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