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请示制度的形成和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形成的一种“非法律”的工作惯例。作为法院的一种工作习惯,案件请示制度曾经发挥着或者发挥着一定的重要的作用,承载着一定的积极功能:如,弥补法律法规规定缺失的功效,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现疑难案件、为司法解释提供缘由的功能,对抗法外干预等干扰公正审判的非理性因素的功能,以及作为司法公正与法律人才缺乏两难选择的权宜之计等。但是,在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案件请示制度的功能利不及弊,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而在法理上否定了其合法性,而且违反了宪法,即破坏了审级制度、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及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行政化等。对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对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方案,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即运用现行法律的管辖权上移制度把案件请示制度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案件请示制度的历史以及其形成的原因;第二部分则分析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案件请示制度的现状,包括案件请示制度的请示范围、条件以及答复及其效力;第三部分分析了学者们认为的案件请示制度之正当性,并对其正当性提出质疑,分析了其违宪性;最后一部分则提出了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路径,针对案件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