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条规定仅设置了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一些具体事项仍未考虑。为了更好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利益衡平,现行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则亟待完善。本文对第222条的法律内容作了若干分析和思考,建议进一步完善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和履行主体,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引入"谨慎保险人"标准,确立"决定性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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