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承继的共犯,历来有肯定说、否定说和中间说三种看法,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成为否定论者的一大有力武器。要在一定限度内承认承继的共犯,就要对其因果性作如下缓和:只要与构成要件内的所有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基于此,承继的共犯就应当只在下列范围内成立:在复行为犯中,如果后行为人侵害了该复行为犯的所有保护法益,则成立承继的共犯。欲将事后抢劫行为人的暴力解释为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就只能认为除侵犯人身权益之外,该暴力行为还由于对盗窃结果具有加功作用而同时侵犯了财产法益。同理,后行为人承继地实施暴力行为的,由于行为同时侵犯了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可以成立承继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