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小额诉讼法律适用和实践操作角度,分析了我国小额诉讼案件采取申请再审救济模式的缺陷:我国小额诉讼救济模式法律内在逻辑混乱,似有变相鼓励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嫌,同时不符合程序安定性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的条件苛刻,同时再审申请成本较高,不符合小额案件经济性要求。在对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模式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结合国情,一方面在小额诉讼救济模式上采纳日本的异议救济模式;另一方面,为了规制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利和恶意拖延诉讼,可在该救济模式的基础上再辅以日本假执行制度,实行我国失信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