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存在对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赔偿主体地位认定混淆、履行磋商协议的保障不足等困境,而赔偿磋商中又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深入阐释赔偿磋商的理论以及分析制度困境原因,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适格主体、磋商协议内容、效力以及程序等进行具体勾勒,从而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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