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以两性社会地位决定财产分配格局为主线,认为在民国初年,身兼司法与立法职能于一身的大理院,在两性平权的理念之下,开启社会风气之先,走法制治国之路,介入家庭生活,从确定妻之私产,对妆奁的保护,日用品的归属,"有责主义"的适用以及妾财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极大提升了女性财产权保护的力度,从而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促进了女性人格独立、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