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刑法第169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罪。但因该条文中几个概念的不明确,使得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条文的理解有很多歧义,很多严重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追究。本文对该条文中“徇私舞弊”、“国有资产”、“国有公司、 企业”几个概念进行辨析,以增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 出版日期2006
  • 单位山东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