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拆迁安置的复杂性与独特性,致使安置房往往存在增加面积或改登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继承法律关系中安置房的产权如何认定,法律对此未予明确,因而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安置房的继承公证时,对安置房的所有权认定存在许多困难,认定标准不一。本文从当前立法及拆迁安置客观实际入手,阐述了安置房登记现状及安置房所有权认定标准不一的原因,并提出"以被安置人在政府部门组织的选房活动中选得具体安置房的日期为分界点,在此日期之前夫妻一方死亡的,此安置房应认定为生存方个人财产;在此日期之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夫有财产"的观点,同时就为何采用此观点的理由作了阐述。

  • 出版日期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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