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权国家如何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自然人实施外交保护一直是困扰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之一。当两个国家同时对双重国籍人实施外交保护时,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一个国籍国针对另一个国籍国侵害该人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拥有明显不同程度的联系,那么国际法应当采用主要国籍原则来判断这两个国籍国中哪个国家拥有针对另一个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资格;如果自然人与两个国籍国之间拥有几乎相同程度的联系时,那么国际法应当采取无责任原则,即不允许这两个国籍国之间相互实施外交保护。不过,上述两个法律原则都存在例外情况。第二种情况,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同时针对其他非国籍国的不法行为实施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适用主要国籍原则,也不能适用所谓"有效和实质联系原则"。由于国际法一般没有理由不允许两个国籍国共同行使赋予它们的权利,所以任何国籍国都有权针对非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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