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法历来承认东道国对本国的外国财产享有征收的权力,也确保投资者受到征收时获得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合法征收必须出于公共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显然符合这一要求。仲裁庭依据投资条约往往将东道国为了公共利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认定为征收,并且裁定补偿。晚近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趋势:排除环境保护措施构成征收。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