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案情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第12204181号"Balong"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芯片(集成电路)、移动通信产品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印刷电路、数码相框用芯片(集成电路)、平板电脑用芯片(集成电路)、调制解调器用芯片(集成电路)。商标局审查认为,该商标与第3891099号"BAOLONG及图"(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