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三个超越个案的角度对"非诚勿扰"商标案判决进行了批评,认为:电视节目名称并不必然是商标,不能仅仅根据电视节目的内容确定其所属的服务类别;对于其他法域的法律术语,如果我国立法和学理未普遍接受,司法裁判不宜援引;商标保护的司法理念应当倡导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