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本人银行卡行为具有典型的民刑交叉属性,其中持卡人身份和银行卡操作流程均具备合法性外观,这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刑事责任的判断上,应当重新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事要素,明晰存款的占有状态、ATM机的刑法属性以及特约商户的刑事责任基础。对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存入假币换取真币以及挂失取走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行为,应结合钱款的归属、钱款的受控状态以及实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中,不能一概采取先民后刑的路径。对自然犯而言,构成要件的判断具有独立性,不受民商事法律的影响。对于法定犯而言,应首先根据前置法律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再结合刑法规定归咎刑事责任。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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