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害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一体两面,只不过是因为所站在的立场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表述,本质上并无差别。不同的情形下应当设立不同的对"妇女不同意"的判断标准,即在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行为时,应将判断重心置于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是否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在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明显压制手段时,应将判断重心置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不利或者无法反抗的地位,即"心理恐惧模式";欺诈型强奸则应按照"本质错误说"处理。"行为人所属一般人"标准常用来处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受害女性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同意的情形,而"法定符合说"则适宜于处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被害人不同意但实际上被害人同意的情形。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