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是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效补充手段。对比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标的物质量补缺规则的差异,审视我国合同标的物补缺规则的缺陷,本文建议将我国合同标的物补缺规则修改为"合同标的物质量由货物说明书确定",并促使生产方制定产品说明书,以顺应《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承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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