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实践中通常以书面形式代替电子证据"原件"。从裁判文书中对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进行实证调查,分析现有展示方式的缺陷。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直接影响到法庭质证环节的进行以及法官对电子数据的认证结果,即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科学合理地展示方式能使电子数据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从而实现对电子数据的有效质证。